快讯摘要
瑞丰达资产卷款跑路事件引发对托管人履职能力的质疑,涉及70只私募产品的托管,超过半数托管人为招商证券。托管人的责任边界成为焦点,需保护投资者权益,避免风险。监管层已对私募违规乱象采取严监严管措施。
快讯正文
【瑞丰达资产跑路事件引发托管责任讨论 投资者权益保护引关注】近日,瑞丰达资产卷款跑路事件持续发酵,引发市场对私募托管人履职能力的质疑。据中基协信息显示,瑞丰达共备案70只私募产品,其中68只产品仍在运作中,涉及托管人包括中信证券(600030)、华泰证券(601688)、招商证券(600999)等。投资者对托管人的履职能力提出质疑,包括资金如何被转走、托管人是否存在失职行为、托管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等。厘清托管人的权责问题至关重要,这不仅关系到基金托管功能的发挥,也关系到居民的基金财产安全,更关系到资管行业如何守住公信力"生命线"。托管人需负责基金资产的安全保管,如实披露信息、复核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信息、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往往存在偏差和纰漏。一些私募管理人通过多层嵌套、利用新三板市场"接盘式跑路"等手段,将托管资金转移。瑞丰达转移资金的操作手法包括多层嵌套、投资多家私募、利用新三板市场"接盘式跑路"等。投资者对托管人是否知情底层资产投向、是否尽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示风险义务等问题提出疑问。关于托管人是否应负有连带赔偿责任、该承担何种程度上的责任等问题,目前法律界尚存在诸多争议。有观点主张,相关托管方应负重要责任,约束基金管理人;亦有观点认为,托管人的职责应严格限定在托管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基金托管人被判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例。例如,恒宇天泽一私募产品"爆雷",托管人招商证券因未充分履行对投资标的的复核监督职责等问题,被判决承担10%补充赔偿责任。国浩律师事务所万志尧表示,在基金管理人"失联""跑路"频发的情况下,仅仅按照合同履职可能无法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也不利于私募基金行业的稳定发展。立法和监管部门应在保护投资者权益和不过分加重托管人责任之间找到平衡点。从理性角度来看,一次风险事件的发生往往是多种内外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能简单地将责任归咎于某一个参与主体。只有将私募基金各方职责义务进一步明晰,才能更有利于各方明确义务、履职尽责。瑞丰达资产跑路事件对基金托管人提出了警示,也为整个私募行业的规范运作敲响了警钟。托管机构必须在风险管理和规范运作上下足功夫,确保基金的合规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从监管层面来看,整治私募违规乱象、加大对托管业务的严监严管力度已是大势所趋。2022年1月,监管层通报券商托管业务存在三大风险点,要求审慎评估是否接受委托,原则上"看不清、不展业"。业内人士表示,要规避托管连带风险,必须严格控制准入标准,在开展托管业务前,托管机构应首先确认委托人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产品是否依法设立且风险可控,再可接受委托。对于托管人而言,从源头上消除风险,是预防下一次"雪崩"到来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