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18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决定  第1张

  2024年5月31日

  为了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北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市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和首善标准,全面贯彻中央相关决策和市委部署,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打防管控各项措施,严厉打击、严密防范、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防范,提升综合治理和精准防治水平。

  二、本市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主责、行业监管、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建立健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统筹力量资源,完善打击治理体系,确定目标任务,开展综合治理。

  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建立健全安全评估、行业准入、风险防控等制度,加强监测识别,强化技术反制。有关部门应当密切协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加强行业监管源头治理。

  三、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全面落实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开办电话卡;开展监测识别,对涉诈异常电话卡、物联网卡用户,依法采取重新核验、暂停服务等措施;及时识别、阻断非法设备、软件接入网络。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加强监测识别,对涉诈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五、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落实互联网实名制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在提供网络资源、网络推广、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服务中,监测识别和处置涉诈支持、帮助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涉诈异常互联网账号及涉案电话卡、涉诈异常电话卡所关联注册的互联网账号,进行监测、核验、处置。

  六、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金融、电信、网信部门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建立完善预警劝阻系统,有效精准预警,及时发现潜在被害人,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劝阻措施。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加强追赃挽损,完善涉案资金处置制度,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发现涉诈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涉诈风险类型、程度情况,移送公安、金融、电信、网信等部门;对公安机关依法调取证据的,应当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防范、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研究打击治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发布警情提示、典型案例等。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中,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决定  第2张

  八、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建立全方位、广覆盖的反诈宣传教育体系,形成全社会反诈的浓厚氛围。

  教育、民政、共青团、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结合电信网络诈骗受害群体的分布等特征,加强对青少年、老年人等群体的普法宣传教育。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本行业从业人员及服务对象深入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提高公众对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方式的防骗意识和防骗能力。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针对重点地区、重点群体、重点行业等,鼓励有关单位设立反诈宣传组织,组建志愿者队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九、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对物流信息、交易信息、贷款信息、医疗信息、婚介信息等实施重点保护,减少信息泄露风险,防止被电信网络诈骗利用。

  十、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作出决议决定等方式,加强对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