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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泉为科技(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为科技”)因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可能涉及多个索赔区间。以下是泉为科技可能的索赔条件:

  1、监管函索赔区间

泉为科技存多项信息披露违规,投资者索赔指南  第1张

  2023年5月18日,公司公告《关于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2023年4月1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入围通知书的公告》控股子公司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泉为”)收到云生智慧能源(云南)有

  限公司发来的《入围通知书》,山东泉为前期递交的《宁夏石嘴山市等五地市分布式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货物集中采购合格供应商框架入围(第一标段-光伏组件)》投标文件已被

  接受,山东泉为被确定为框架入围供应商,中标金额约50亿元人民币,约占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91.58%。4月14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显示,你公司本次投标项目入围供应商共6家,你公司不是唯一入围供应商,你公司将《入围通知书》中“总计供货金额约50亿元人民币”表述为“中标金额约50亿元人民币”,表述不准确。你公司前述收到入围通知书公告中中标金额等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存在误导性陈述。

  索赔条件:2023年4月11日2023年5月17日之间买入,同时满足2023年5月18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泉为股份股票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泉为科技维权入口)

  2、业绩预告索赔区间

  2023年1月30日,公司公告了《2022年度业绩预告》:2023年1月30日,预计净利润为正值且:☑扭亏为盈;而2023年4月的年报中扣非后的净利润为-65,569,041.05。

  索赔条件:2023年1月30日至2023年4月1日之间买入,同时满足2023年4月1日收盘时有持仓。

  索赔条件:2023年1月30日至2023年4月1日之间买入,同时满足2023年4月2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泉为股份股票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3、行政处罚索赔区间

  2023年11月3日公司公告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内容如下:

  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泉为科技通过原控股子公司广东国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供应链”)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9 年度虚增业务收入556,924,983.89 元、营业成本552,210,788.51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 21.40% 、23.36% 。2020  年半年度虚增业务收入343,787,557.02 元、营业成本340,388,234.97 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8.97%、30.33%。

  索赔条件:2020年4月27日到2023年6月16日之间买入,同时满足2023年6月1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泉为股份股票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对于上述财务造假等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有权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要求公司向因此受损投资者赔偿损失。具体的索赔条件将以法院的最终判决为准。

  刘彦梅律师提醒,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已成为股民维护正当权益的一种有效救济手段,已有大量股民经通过法律手段挽回了自己的损失。但“不告不理”是民事索赔的原则,加之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过程较为漫长,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即使符合索赔条件也无法再获得赔偿。因此。提醒受损投资者及时参与维权,切勿错过索赔时机。(刘彦梅律师专栏)(刘彦梅律师专栏)

泉为科技存多项信息披露违规,投资者索赔指南  第2张

  (本文由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刘彦梅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刘彦梅律师,系金融诉讼、公司诉讼律师,辽宁大学法律硕士,具有保荐代表人(投资银行)资格、证券从业、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并具备20年以上法律实务经验。目前已通过CPA审计、经济法、会计、战略、税法,是为数不多的具有投行、财务思维的律师。曾代理多起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股民索赔维权)案件,成功为投资者挽回损失,深得投资者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