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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券业行家
为了解证券行业涉诉情况,行家汇总统计了上市公司涉及金融机构的涉诉公告;并据公开信息,统计涉及证券、基金、期货、私募等持牌机构的“诉讼”信息。
上市公司涉诉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票被司法拍卖且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
中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文化”或“公司”)控股股东赵小强先生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股票质押业务纠纷,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初6335号)民事判决书,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目前上述股份已竞价成功且过户完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拍卖的股份已完成过户。股份拍卖前赵小强及关联方合计持有上市公司77,346,833股,占公司总股本8.5036%,过户完成后,赵小强先生及关联方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30,531,659股,合计持股比例为3.3567%,长春瑞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49,793,874股,持股比例为5.4744%,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东方财富新增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的涉案总金额为2,452.83万元,截至报告期末,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未决诉讼涉案金额为4,473.40万元。截至报告期末,预计负债总额为0.00元。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润股份)5%以上股东承立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74,949,4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00%;承立新先生本次被司法冻结数量为20,828,596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27.79%,占公司总股本的4.72%。
公司于近日收到通知,因承立新先生在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质押融资合约构成违约,红塔证券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承立新先生及其配偶李霞女士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对承立新先生名下在红塔证券质押的20,828,596股恒润股份股票进行司法冻结。经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具体冻结情况如下: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可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近日,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运激光)收到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方面提供的《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甘0102执2966号),主要内容如下: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伟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甘0102民初59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万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伟的银行相应存款人民币9576890.00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费75284元。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本次被执行人梁伟持有公司54,206,401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5.85%,被冻结657.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5%。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所持17,341,823股股票及一致行动人徐佩飞所持9,689,300股股票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并于2024年7月30日成交,但因竞买人尚未完成股票变更过户手续,因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及一致行动人所持股票仍为84,512,357股,本公告正文所涉持股比例计算均以此为基准。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84,512,357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7.83%),其中被质押56,381,234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66.71%),被司法冻结83,412,357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98.70%),被轮候冻结62,730,674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74.23%)。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所持5,202,38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1%)将被司法拍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卢先锋最近一年存在大额债务逾期的情况,包含三项质押融资违约和一项个人借款逾期。质押融资违约情况一是质押给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即原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终质权方为华安泰润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股票因质押融资期间的违约行为被强制平仓,强制平仓前共计373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8%),截至公告披露日,已经强制平仓31,201,1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8%),仍有6,178,8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0%)尚未被平仓,还在质押状态(已被傅善波申请法院冻结);二是林宜生为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诉讼案号:(2022)内01民初21号),该案(执行案号:(2023)内01执903号)在司法强制执行过程中已司法拍卖卢先锋所持17,341,823股股票及一致行动人徐佩飞所持9,689,300股股票,目前司法拍卖已成交,尚未完成股份变更过户手续;三是傅善波质押融资诉讼案件(案号:(2024)浙02民初47号),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2024)浙02执396号),卢先锋应偿还傅善波4134,652,616.67元及利息等。一项个人借款逾期情况是卢先锋向傅善波借款本金108,035,000元人民币,因逾期未还导致被诉的案件(案号:(2024)浙02民初113号)。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2024)浙02执559号与(2024)浙02执559号之二),如本公告前文所述,法院已作出拍卖被执行人卢先锋持有的ST先锋(证券代码:300163)5,202,380股股票的执行裁定。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1)
来源: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由民生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共有8起,由民生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共有3起,均为与业务经营相关的诉讼、仲裁纠纷。3起作为被告的案件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标的金额合计约24,642.23万元,占民生证券截至2024年3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约为1.53%,数额较小,占净资产比例较低。民生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不会对民生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障碍。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
2024年7月14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中恒汇志所持有的公司38,890,000股限售流通股股份进行了公开拍卖活动,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天风证券天泽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最高应价胜出成功竞买,公司已收到天风证券送达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已确认成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司法拍卖确认成交的股份尚未完成过户手续。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1)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信托”)此前分别以“20泛控01”、“20泛海01”、“20泛海02”债券交易纠纷为由,将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志强诉至北京金融法院。后北京金融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民生信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经北京金融法院告知,北京金融法院已对民生证券股权拍卖剩余变价款向民生信托等公司债权人进行了分配。2024年8月8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上述三起民生信托有关案件的《结案通知书》,公司已足额清偿上述三起案件法律文书规定的给付义务,上述三起案件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公司已清偿了对上述债权人的债务,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化解当前面临的风险困境。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
预计负债:2023年上半年预计负债:4,222,157.90元,2024年上半年为0。主要原因系:上期未决诉讼本期已支付。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比例超过1%暨司法强制执行计划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弘业期货)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江苏弘苏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弘苏实业)出具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比例超过1%暨司法强制执行计划完成的告知函》,获悉:一、自7月25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超过1%的公告》(2024-036)之后,弘苏实业因司法强制执行,导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被动减少公司股份超过1%。二、2024年6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可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2024-027)(以下简称“本次集中竞价减持公告”),弘苏实业因将被司法强制执行,将在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被动减少公司股份10,077,777股,截至本公告日,弘苏实业已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被强制执行10,077,777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该次司法强制执行计划已实施完毕。
北京天和盈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来源: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
原告:北京天和盈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天和盈泰)。
被告: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紫光新能);
被告:卞新,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胡海林。
第三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紫光新能与天和盈泰无争议的借款本金为42482191元,分五期支付:于2024年8月9日前支付300万元,于2024年12月30日支付1000万元,于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万元,于2025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万元,于2026年9月30日前支付9482191元;二、紫光新能应于调解当天即2024年8月2日支付天和盈泰保全费5000元及保全担保费用56588.68元;三、紫光新能应将上述款项按时足额汇入天和盈泰指定账户,若有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未到期的款项视为已到期,天和盈泰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调解后已支付款项应予以扣除);四、案件受理254519元,减半收取计127259.5元,由紫光新能负担。
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
来源: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
2019年12月,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勤上光电)与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张晶就业绩承诺补偿事宜达成和解并分别签署了《和解协议》。由于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张晶均未履行《和解协议》,为维护公司权益,公司于2023年10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信中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信中利赞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案号:[2023]京0105民初50915号);公司起诉张晶合同纠纷案(案号:[2023]京0105民初50916号)。况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京0105民初50916),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570元、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负担(已交纳)。
高榕资本(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
来源: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
1、TCL 智家因股权转让纠纷向深圳中院起诉高榕资本(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赵国栋。涉案金额:15,858.12万元。一审开庭尚未宣判。
2、高榕资本(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因股权转让纠纷起诉TCL 智家。涉案金额:5,504.8万元。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
江苏高投成长价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来源: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
1、上海新黄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新黄浦”)与爱建信托签订《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成立“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为1亿元,用于向耀莱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公司、左洪波分别与爱建信托签订《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此担保为违规担保。贷款期限届满,耀莱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新黄浦提起诉讼。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判决。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北新支行因与公司、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秋冠光电、江西新航科技有限公司、七台河奥瑞德、奥瑞德东莞的借款合同纠纷,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已终审判决。目前公司、奥瑞德有限已按《重整计划》清偿,其余尚处于执行阶段。
7、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因与公司、奥瑞德有限、秋冠光电、左洪波、褚淑霞等方的借款合同纠纷,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已一审判决。目前公司、奥瑞德有限已按《重整计划》清偿,其余尚处于执行阶段。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因与公司、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七台河奥瑞德的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奥瑞德有限按《重整计划》清偿完毕,中信银行对担保人七台河奥瑞德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尚未判决。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因与公司、秋冠光电、七台河奥瑞德的借款合同纠纷,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借款本金1,300万元,目前公司、奥瑞德有限已按《重整计划》清偿,其余尚处于执行阶段。
9、奥瑞德就与左洪波、褚淑霞、江苏高投成长价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瑞盈价值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松禾成长二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神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南市玄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更名前名称为鄂尔多斯市东达天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隋爱民之间关于业绩承诺补偿纠纷事项,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案件已一审判决,二审尚未开庭。
南通金碧晨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来源: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
金浦钛业全资子公司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原参股公司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与南通金碧晨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涉案金额:2,449.87万元。2024年1月,南京钛白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24年3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南京钛白的诉求。2024年4月,南京钛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已于2024年7月17日开庭审理,暂未下达判决。
上海晨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原告:上海晨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股东。
被告: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袁俊山,挂牌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
被告:陈晓佳,挂牌公司原董事长;
被告:初晓,挂牌公司董事,原董事长、总经理;
被告:邹谦,挂牌公司副董事长、财务负责人;
被告:袁建伟,挂牌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被告:吕海珍,原挂牌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被告:刘昱,原挂牌公司董事;
被告:李艳,挂牌公司董事;
被告:闫松岭,挂牌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被告:张国勇,挂牌公司原董事、财务总监;
被告:武俊举,挂牌公司原监事会主席;
被告:刘梅琼,挂牌公司原监事;
被告:王博,挂牌公司监事会主席;
被告:王国峰,挂牌公司原监事;
被告:张维维,挂牌公司监事;
被告:侯晓华,挂牌公司原监事;
被告:韩德梁,挂牌公司监事;
被告:韩富泉,挂牌公司原副总经理;
被告:火艳玲,挂牌公司原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被告:付强,挂牌董事、副总经理;
被告:薛永平,挂牌公司原董事会秘书;
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挂牌公司原审计机构;
被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为国投证券),挂牌公司原主办券商;
被告: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公司原主办券商。
诉讼请求和理由:判令被告一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4,999,078.00元、佣金989.78元、印花税1,030.96元、利息1,860,408.73元)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损失金额合计6,861,507.47元;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二十五对诉讼请求一均承担全额侵权连带赔偿责任。
深圳市银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来源:长沙卡友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半年度报告。
卡友信息作为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按《银桦新三板6号基金基金份额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按期足额支付转让款。涉案金额:9,886,265.76元。法院强制执行。银桦新三板6号,基金管理人:深圳市银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
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原名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起诉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凯城)、无锡嘉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凯城城镇化建设发展(桐乡崇福)有限公司、浙江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凯城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讼金额26,183.03万元。2024年7月30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74民初2218号《民事调解书》,经北京金融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
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80)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摩登大道)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编号为(2022)粤01执3118号之三的《执行裁定书》,就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澳门国际银行”)(2022)粤01执3118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广州连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广东高院作出的(2021)粤民终4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2月25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名下平安银行广州分行账户190********078存款89,575,108.01元(含本案执行费)。因涉及其它事项,本案款项暂不能发给广州连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待事项查明后再恢复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2)粤01执3118号案终结执行。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
来源:智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
(1)河南晋业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牟名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牟名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拖欠河南晋业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0,000.00元货款。根据(2023)豫01民终11254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判决如下:①中牟名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南晋业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货款200,000.00元;②河南晋业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被告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200,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③被告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对被告中牟名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案件受理费2,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牟名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负担。截至报告日,公司暂未收到上述款项。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执行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4-026)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7日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2024)粤52执62号《拍卖通知书》,揭阳中院将拍卖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中药城)、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商贸)被抵押的不动产。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司法强制执行减持比例达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50)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木集团 )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阳光龙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阳光龙净”)的股份41,996,158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9.02%),因上海阳光龙净与其质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将被司法强制执行,上海阳光龙净的质权人渤海银行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阳光龙净质押给渤海银行的公司部分股权,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向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北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华泰证券协助执行,要求华泰证券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减持规则以市价卖出该部分股票,目前该部分股票15,380,051股由不可售冻结状态调整为可售冻结状态,红利一并释放。华泰证券将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的方式协助执行,本次减持股票不超过13,965,58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减持区间为2024年7月8日至2024年10月5日。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受理日期:2023年7月28日。
受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
被告: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宜华健康);
被告: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宜华集团),挂牌公司原控股股东;
被告:刘绍喜、王少侬、陈奕民、刘绍香、刘壮青,挂牌公司原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2019年2月20日,招商证券、长沙银行汇融支行与宜华健康签署了《委托债权投资协议》,投资金额为人民币叁亿元整,担保方式为宜华集团、刘绍喜、王少侬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和宜华健康公司持有的达孜塞勒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塞勒康医疗)100%股权质押担保。三方分别于2020年7月29日、2021年3月8日、2021年5月20日签署了3份《委托债权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作3次延期。后因宜华健康仅偿付部分款项,未能按时还本付息,遂长沙银行起诉,2024年2月长沙中院已一审判决,下达(2023)湘01民初589号判决书,宜华健康对判决不服上诉,现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如下:1、被告宜华健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长沙银行汇融支行委托债权本金150,0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计算至2023年6月28日的利息为13,957,222.22元,罚息为23,677,694.44元,复利为1,254,359.70元,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宜华集团、刘绍喜、王少侬、陈奕民、刘绍香、刘壮青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宜华集团、刘绍喜、王少侬、陈奕民、刘绍香、刘壮青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宜华健康追偿;3、原告长沙银行汇融支行对被告宜华健康持有的塞勒康医疗13000万股股权的处置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滨路支行(以下简称“三峡银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中美恒置业及相关方提起诉讼,要求中美恒置业归还全部贷款本金42,691.71万元及至本金付清为止的利息,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该案件已由成渝金融法院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东营正宜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收到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开庭传票,案号为(2023)鲁7101民初106号,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2023年8月30日济南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3)鲁7101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恒丰银行济南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537350元及相应的欠息(计算至2023年4月21日的欠息合计3718140.03元;自2023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欠息,按合同约定计算)。2024年3月14日该案件已到执行阶段,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鲁7101执109号,执行标的:14,265,490.00元,执行法院:济南铁路运输法院。2024年7月29日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对公司出具(2024)鲁7101执109号限制消费令,且公司所持东营市云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冻结股权数额:300万;执行法院: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执行通知书文号:(2024)鲁7101执109号;类型|状态:股权冻结|冻结;冻结期限:自2024年7月23日至2027年7月22日。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
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诉建元信托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68.02万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应支付原告55万元及利息损失。因不服上述判决,公司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受理公司再审申请。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
2024年8月9日,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刚光伏”)下属子公司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刚”)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4)苏0591民初11554号)、《应诉通知书》(2024)苏0591民初11554号)及《民事起诉状》。
受理机构: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一: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本金8,000万元,并偿付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186,555.56元(现暂算至2024年5月13日,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一赔付原告律师费损失5,000元;3、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一抵押的坐落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采字路168号不动产[权证号:苏(2017)吴江区不动产权第9076446号]实现抵押权;5、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四抵押的坐落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潘龙路89号不动产[权证号:苏(2018)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权第9037792号、苏(2022)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权第9014093号]实现抵押权;6、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3年3月28日,原告(债权人)与被告二、被告三(保证人)均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根据约定,被告二、三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抵押权人)与被告一、被告四(抵押人)均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一、被告四提供房产抵押担保。2023年5月31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一(借款人)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了贷款,但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根据约定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原告宣布贷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广州分行与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迪玛科技)、林秋芬及黄尚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开庭时间拟定为2024年9月11日。
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中山迪玛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林秋芬,挂牌公司董事;
被告:黄尚碧,挂牌公司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2021年7月29日,被告迪玛科技与原告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98.2万元,利率为浮动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加315个BP(1BP=0.01%,下同),利率调整以3个月为一个周期,到期日为2022年7月30日,还款方式为按周期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如借款逾期的,原告有权对逾期本息收取罚息及复利,均按合同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2021年7月30日,原告依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298.2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迪玛科技签订《权利质押合同》,约定将以下被告持有的商业汇票质押给原告,为担保案涉贷款,最高担保额为本金298.2万元,双方已办理质押登记背书手续,原告为质权人。自2022年7月,被告迪玛科技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至今仍未归还,故原告提起诉讼。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起诉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高鸿股份)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情况: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
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一)、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
诉讼请求:①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5000万元;②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③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日照中南有关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高新支行(简称“日照银行”)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子公司日照市中南园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日照中南”)、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南建筑”)及独立第三方日照方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和李希平。本次诉讼已被日照中院受理,案号:(2024)鲁11民初24号,目前在一审中。
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高新支行,债权人。
被告一:日照市中南园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
被告二: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子公司;
被告三:日照方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作方;
被告四:李希平,合作方法定代表人。
2018年日照中南向日照银行申请借款10.88亿元,期限120个月,日照中南抵押其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及房产,中南建筑、日照方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李希平为有关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本金金额不超过10亿元。截至目前借款本金余额为9.66亿元。由于日照中南2023年11月以来未支付借款利息,日照银行要求被告立即履行偿还义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
科远智慧全资子公司南京科远智慧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针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受理。2022年7月8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南京科远智慧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公司后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获立案受理,案号分别为(2022)苏06民终5436号、(2022)苏06民终5437号。2023年9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终审裁定如下:(1)撤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2)苏0602民初610号、618号民事裁定;(2)本案指令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结果,南京科远智慧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就与浦发银行南通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法定时间内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并获立案受理,案号分别为(2023)苏0602民初9703号、(2023)苏0602民初10136号。原定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11月29日,后因浦发银行南通分行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延期开庭。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案件已于2024年4月17日开庭审理,但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上海易连于2024年8月2日收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案号(2024)苏10民初62号】,本次案件将于2024年8月20日开庭审理。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债权人。
被告一: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扬州易连汉房贸易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海易连于2024年2月29日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扬州分行或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由浙商银行扬州分行提供贷款合计1.4亿元,以公司子公司扬州易连汉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汉房)持有的扬州商业地产作抵押,由扬州汉房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4年6月27日,公司收到浙商银行扬州分行发来的《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和《浙商银行督促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宣布公司在浙商银行扬州分行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于2024年6月27日提前到期,要求公司清偿全部债务本息共计1.42亿元;同时要求担保方公司全资子公司扬州汉房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履行担保责任。
来源: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受理日期:2024年6月26日。
受理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阴法院”)。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7日收到江阴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0281民初9189号。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浙商江阴支行”),贷款方。
被告: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控股股东;
被告:江阴金瑞织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织染”);
被告: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股份”);
被告:陆克平,实际控制人;
被告:郁琴芬,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2024年8月2日,江阴法院一审判决如下:阳光集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渐商银行江阴支行借款本金9800万元、期内利息901600元(自2024年3月21日计算至2024年5月31日),并承担自2024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9800万元、期内利息901600元之和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6%上浮50%计算的罚息、复利;二、金瑞织染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1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阳光股份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10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陆克平、郁琴芬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1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浙商银行江阴支行有权以阳光集团提供质押的2500万元单位定期存单变现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5363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41308元,由被告负担。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暨公司银行贷款提前到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0)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易日盛)的子公司北京斯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斯林科技)近日收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京0105执27067号。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署《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合同》(以下简称“银团贷款合同”),由工商银行作为牵头行向公司提供贷款人民币9,950万元,中信银行向公司提供贷款人民币3,500万元,用途为置换存量融资及日常经营周转,贷款期限自2024年3月29日至2025年3月28日。公司子公司林科技、东易日盛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东易日盛智能家居)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辉先生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目前该项银团贷款的贷款期限因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条款无法履行而提前到期,且公司未能及时偿还银团贷款。经公司查询相关资产已被查封。斯林科技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京0105执27067号,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斯林科技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303号楼1至7层102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2024年8月8日,公司收到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邮寄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法院传票,开庭时间为2024年9月2日。诉讼受理日期说明:诉讼受理日期不详,取自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日期。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借贷关系。
被告: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何业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被告:盛桂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妻子;
被告:何翠华,董事,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2023年3月1日,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原告签订一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450万元,借款利率3.75%,借款期限自2023年3月7日至2024年3月6日;2023年3月1日,安徽黄河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原告签订一份《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500万元,借款利率3.75%,借款期限自2023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另何业俊、盛桂林、何翠华于2023年3月1日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黄河水在原告处贷款提供最高额2000万元保证担保:2022年3月4日,黄河水作为抵押人与原告签订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坐落于马鞍山市雨山区雨山西路1800号7-1全部、马鞍山市雨山区雨山西路1800号7-2全部、马鞍山市雨山区雨山西路1800号7-3全部(下称“案涉不动产”)为借款办理了不动产抵押。截至原告起诉之日,各被告未能偿付原告贷款余额,原告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1)
来源:西安大地测绘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
原告西安大地测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结果(民事判决书(2022)京0101民初3657号):法院判决被告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公司本金4,781,11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4,781,11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民生信托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本案移交至北京金融法院审理。北京金融法院于2022年10月24日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并于2023年3月31日做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年4月13日,公司提交的关于西安大地测绘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关于信托纠纷一案的立案申请已通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材料初审,2023年4月17日,大地测绘就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74民终1037号判决向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获受理;2024年1月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京0101执4004号之一:“终结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2022)京74民终1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水发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
2020年9月9日,水发环境收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传票,得知中国民生银行济南分行(简称民生银行)将我司与司洪亮起诉,公司不知其中原由,后联系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邮寄民生银行提交的证据材料,根据材料得知:2017年12月21日,司洪亮与民生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民生银行对司洪亮的授信额度为162万元,授信使用期限为:2017年12月21日至2022年12月21日。同日,民生银行与司洪亮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司洪亮以其名下位于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218号B1604房产(济房权证历城字第135363号)对《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民生银行与水发环境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11月6日,民生银行向司洪亮发放贷款人民币162万元,贷款于2020年4月15日发生逾期。2020年6月5日民生银行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0月28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民生银行济南分行对司洪亮名下位于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218号B1604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民生银行不服判决于2020年11月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1月22日济南中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上诉人济南沃特佳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所确定的被上诉人司洪亮应承担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公司不服判决于2021年5月10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驳回公司的再审请求,维持济南中院的判决。2022年司洪亮名下位于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218号B1604房产首次拍卖未成功,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1)
来源: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ST 华铁)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青岛兆盈瑞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文简称“兆盈瑞通”)及其一致行动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泰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文简称“拉萨泰通”)函告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兆盈瑞通持有公司的股份被司法冻结。
1、公司控股股东拉萨泰通以其持有公司的90,240,000股股份向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办理股份质押以满足其项目融资需求,因未能按期偿还质权人本金及利息,其持有公司的90,240,000股股份被质权人行使权力,先后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和公开变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笔股权的司法拍卖、公开变卖阶段均已结束,已全部流拍。
2、公司控股股东兆盈瑞通以其持有公司的139,600,000股股份向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办理股份质押以满足其补充流动资金需求,因未能按期偿还质权人本金及利息,中原信托已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豫民终182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兆盈瑞通持有公司的139,600,000股股份进行冻结,被冻结的股份后续存在被司法处置、强制过户的风险。
3、公司控股股东拉萨泰通作为担保人为宁夏中自光伏组件有限公司的借款事项提供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对拉萨泰通持有公司的80,294,178股股份进行冻结,被冻结的股份后续存在被司法处置、强制过户的风险。
4、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控股股东拉萨泰通、实际控制人宣瑞国及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民事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处于民事诉讼阶段。
发债机构涉诉公告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
财通证券参股的财通基金下属子公司上海财通资产自2015年7月与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兴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受阜兴集团事件影响,部分产品到期无法兑付。上海财通资产于2018年因阜兴事件计提了减值准备1.26亿元和预计负债1.2亿元。
山东债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财通证券作为主承销商发行承销的7只山东民营企业债券到期未能及时兑付,构成违约。
综上,对于上海财通资产发行且存续的阜兴系资管产品无法兑付事件,上海财通资产系财通证券参股40%的财通基金的下属子公司,公司并未将财通基金、上海财通资产纳入合并报表,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参与发行、销售前述资管产品的情形。根据上海证监局对上海财通资产、财通基金下发的责令改正文件,上海证监局仅对上海财通资产、财通基金采取了监管措施,并不涉及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阜兴事件爆发后,公司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风险处置工作。
对于公司发行承销的7只山东民营企业债券,财通证券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等适用的法律法规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在山东债发行承销过程中不存在未履职尽责的违规情况,并且后续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履行相关职责,参与风险处置,协助推进违约债券的风险处置。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三期)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4〕7021号)
截至2023年末,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发生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累计5位,经强制平仓期末仍未收回的债权金额为3.27亿元,公司已对上述未收回债权计提全额减值准备;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无处于三阶段的资产。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
来源: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
截至报告期末,东北证券涉及5,000万以上金额的诉讼仲裁较多,以上诉讼仲裁为日常经营过程而产生,截至2024年3月末,公司已对相关诉讼事项确认了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或预计负债合计为41,589.04万元,但由于案件审理结果、实际执行效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判决结果对发行人不利,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继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发行人的偿债能力。
1、东证融通与安徽蓝博旺系列案件。东证融通于2013年5月21日与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下属三家企业,即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合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合诚机械”)、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液压流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液压流体”)、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精密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精密液压”)签署投资协议,为上述三家公司分别提供合计1亿元的基于股权的债权投资。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信达”)、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车辆公司”)、陈栋、吕青堂等为上述合诚机械、液压流体、精密液压的合同义务提供担保。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胡支行(以下简称“霍邱农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行分别为上述资金使用提供资金监管。上述三笔投资于2014年6月3日到期,上述三家公司未按协议归还款项。东证融通为此就上述债权事项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上述资金监管事项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结果如下:2017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液压流体向东证融通支付款项3,500万元、利息175万元及违约金;中海信达、车连工程、吕青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证融通对其与陈栋、吕青堂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中约定的股权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合诚机械偿还东证融通4,500万元,并支付利息165万元及违约金,中海信达、工程车辆公司、吕青堂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证融通对其与陈栋、吕青堂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中约定的股权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18年10月1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28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精密液压件公司偿还东证融通款项2,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东证融通对其与陈栋、吕青堂签订的《股票质押合同》中约定的股权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中海信达、工程车辆公司、吕青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8月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133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在强制执行主债务人液压流体公司以及担保人的财产后,仍不能实现东证融通3,255万元本金返还的部分,霍邱农商行向东证融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18年11月28日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225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在强制执行主债务人合诚机械公司以及担保人的财产后,仍不能实现东证融通4,455万元本金返还的部分,光大银行向东证融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东证融通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仲裁裁决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因被执行人合诚机械、液压流体、精密液压件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光大银行于2020年5月11日向东证融通支付执行款项45,899,990元。2020年1月至5月,安徽霍邱县人民法院先后受理合诚机械、液压流体、精密液压件破产清算案件,东证融通已经申报债权。2020年6月,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驳回东证融通申请,本案待液压流体破产清算结束后再次申请执行霍邱农商行。2021年6月22日,东证融通收到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霍邱农商行执行的案件仲裁费111,275元。2021年12月,液压流体和精密液压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通过,东证融通收到液压流体破产债权分配款41.12万元、收到精密液压破产债权分配款18.07万元。2022年1月至7月,东证融通共计收到蓝博旺合诚机械公司破产债权分配款86.76万元。2022年1月4日,东证融通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胡支行依据仲裁裁决承担液压流体3,255万元的补充赔偿责任。2022年4月29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液压流体、精密液压、合诚机械母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东证融通依法申报债权。7月8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东证融通的执行申请。7月15日,东证融通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9月2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东证融通的复议申请。10月20日,东证融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2023年2月24日,东证融通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022年8月22日,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胡支行针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执恢1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异议。10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户胡支行的异议请求。11月3日,户胡支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3年3月16日,东证融通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驳回户胡支行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2022年4月29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东证融通依法申报债权。2022年5月14日,东证融通收到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通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东证融通依法申报债权。光大银行已对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合诚机械有限公司欠付东证融通的本金4,455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东证融通申请执行光大银行案件已终结,本系列案件涉案金额减少为5,545万元。2022年7月26日,东证融通收到蓝博旺合诚机械破产债权分配款35,510.09元。2023年7月31日,东证融通收到最高院出具的裁定书,裁定驳回东证融通对霍邱农商行提出的执行申诉请求。东证融通拟待担保人中海信达与工程车辆公司破产终结后再次申请执行霍邱农商行。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针对上述事项计提公允价值变动(损失)552.73万元。
2、“13福星门”债务违约纠纷。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门业”)于2013年8月8日发行“13福星门”私募债,期限为3年,票面利率为年9.5%,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结息,债券持有人在债券存续期第2年付息日享有回售选择权。重庆市圣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杰酒店”)、重庆星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圳公司”)、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枫公司”)以其所有的资产提供抵押、福星门业法定代表人曾果及其配偶洪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作为“13福星门”私募债的承销商,同时担任受托管理人,并代“东北证券-兴业银行-东北证券融汇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1亿元债券份额。2015年8月8日,福星门业明确表示无法按时偿还本息。2015年11月24日,公司以自身名义代全体债券持有人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8年6月28日、29日,公司参加了福星门业、星圳公司债权人会议。根据司法评估机构于2017年5月2日出具的评估报告,公司对抵押人圣杰酒店所有、公司享有抵押权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五童街138号银海大厦的若干房屋,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以评估价格5,359.99万元进行拍卖。2018年8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执行裁定:以该等房屋各自流拍价全部整体带租赁作价5,359.99万元归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抵偿其5,359.99万元的债权,该等房屋所有权自裁定送达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2020年6月29日,因无可执行财产,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时,公司可随时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案件尚未完结的原因主要为主债务人福星门业及抵押人星圳公司、欧枫公司三家企业法院宣告破产。公司剩余债权将按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程序清偿。2022年8月至9月,管理人对星圳公司名下抵押车位进行四轮拍卖,均流拍。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针对上述事项确认减值准备9,927.46万元,计提公允价值变动(损失)5,984.50万元。
3、“12福星门”私募债合同纠纷仲裁案。公司于2012年11月认购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12福星门债”),投资本金11,500万元,期限为3年。2015年11月“12福星门”私募债存在违约事项,未能按约定还本付息。2016年3月,公司向华南国际贸易仲裁委会员提起仲裁申请,并对发行人、担保人的财产申请诉中财产保全。2016年6月2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并对福星门业、担保人财产以及抵押物办理财产保全。2016年10月14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1.福星门业偿还公司本金11,5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30日起按10%年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时止;2.支付律师费及差旅费人民币30万元;3.对抵押物中的房地产及森林资源折价或拍卖、变卖,并对处置所得中的46%份额在裁定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依法对公司予以清偿;4.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仲裁费用936,164元,仲裁员开支20,779.40元,由福星门业支付至公司。担保人就本项费用与福星门业承担连带责任。此后,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入重整阶段。2017年9月26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指定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进行破产重整工作。2017年10月23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公司已按上公告申报债权。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抵押人名下所有的“12福星门”债权抵押物须暂停执行程序,直到破产重整程序结束。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完成“12福星门”债权申报工作并参加欧枫公司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正在对欧枫公司的资产和账务情况进行评估、审计。案件尚未完结的原因主要为主债务人福星门业及抵押人欧枫公司两家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公司剩余债权将按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程序清偿。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针对上述事项确认减值准备7,573.15万元。
4、东证融通与辽宁东顺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可转债投资纠纷案。2014年1月2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证融通与辽宁东顺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顺农牧”)签订《可转债投资协议》,约定向东顺农牧提供可转债融资5,0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12%,按月结息。同日,东顺农牧法定代表人王学生、杨金玲夫妇签署《担保合同》,就前述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此外,王学生、于更、杨志武三位股东就东顺农牧100%股份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上述协议签订后,东证融通履行了合同义务,东顺农牧仅支付利息100万元,其余利息与本金未偿付。2017年1月19日,东证融通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4月2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根据东证融通提供的财产线索对东顺农牧名下九套房产进行轮候查封。2018年7月25日,东证融通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本案执行转破产,并提交申请书。2018年11月2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辽宁东顺案执行转破产决定书。2019年4月1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任命东证融通担任辽宁东顺破产债权人委员会主席,7月底出具了破产评估结果。2024年4月2日,公司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辽宁东顺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5、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第三人)合同纠纷案。2017年4月25日,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化农商行”)以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融集团”)、东北证券为被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昊融集团支付特定股权收益权回购款本金及溢价款共3.25175亿元,逾期罚息2,190万元,东北证券对解质押800万股吉恩镍业股票、1,500万股东海证券股权未办理质押登记、未办理西乌珠穆沁旗昊融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99%的股权质押的行为在3.4215亿元范围内承担优先偿付责任。吉林省最高人民法院判令:昊融集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立即给付原告敦化农商行回购本金3亿元、回购溢价款2,317.5万元、违约金2,190万元以及2017年3月21日以后的回购溢价款和违约金;如昊融集团未履行判决的给付义务,敦化农商行可对被告昊融集团提供的质押吉恩镍业4,300万股股票行使质权;如昊融集团未履行判决的给付义务,东北证券应在原告敦化农商行不能实现债权的范围内,以4,800万元为限,对原告敦化农商行承担赔偿责任。2018年5月17日,公司收到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债权申报的通知。2018年11月2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即终审判决:如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吉林省高院(2017)吉民初2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东北证券在吉林敦化农商行不能实现债权的范围内,以昊融集团提供的质押吉恩镍业800万股股票为限,对吉林敦化农商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该股票被处置时的价值为准。2019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敦化农商行已就本案申请强制执行。鉴于《执行通知书》未载明公司应当执行金额,公司已按法律规定申报财产,并致函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明确执行金额。2020年12月3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敦化农商行的执行申请。敦化农商行提出执行异议申请,2021年6月1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敦化农商行提出的执行异议,2021年12月17日,敦化农商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2023年10月,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复100号执行裁定: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吉执异6号执行裁定,本案发回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2023年11月20日,吉林高院组织听证会,重新审查本案。2023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吉林高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敦化农商行的异议申请。
6、公司诉阙文彬、何晓兰、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案。2016年8月1日,公司与阙文彬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阙文彬以其所持有的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887万股股票提供质押,向公司融入资金5亿元,购回交易日期分别为2018年1月30日和2018年2月13日,购回利率为年利率6.3%。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发展”)与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和参与还款的《协议书》。合同到期后阙文彬未按约定购回股票、偿还本金,公司因此向吉林高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受理。2018年11月30日,吉林高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阙文彬、何晓兰、恒康发展给付原告东北证券购回交易本金5亿元、融出资金利息420万元及其后利息;阙文彬、何晓兰、恒康发展互负连带责任;东北证券对被告阙文彬持有的9,887万股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享有质权,并有权在债权范围内对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票的价款优先受偿。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长春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19年6月13日,长春中级人民法院轮候查封阙文彬、何晓兰、恒康发展名下6处房产及所持有的股权。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商请,北京一中院已将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的9,887万股恒康医疗股票移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21年9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以阙文彬持有的恒康医疗9,887万股股票抵偿公司债务32,429.36万元,并已将上述股票过户至公司名下。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已核销应计提的应收账款。
7、公司诉张永侠、王民、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案。2016年5月19日,公司与张永侠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张永侠以其所持有的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精制”)9,450万股股票提供质押,向公司融入资金38,867万元,购回交易日延期至2019年2月1日,购回利率为年利率6.5%。王民作为张永侠的配偶向公司出具了《配偶声明书》和公证书等文件。2018年4月24日,公司与王民、张永侠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王民以其所持有的利源精制2,500万股股票提供质押,向公司融入资金8,000万元,购回交易日期为2018年10月22日,购回利率为年利率7.2%。张永侠、王民自2018年6月27日起未按约定支付利息。2018年7月2日,公司就上述王民2,500万股股票质押违约事项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7月31日,公司就上述张永侠9,450万股股票质押违约事项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2月18日,公司收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王民、张永侠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公司购回交易本金8,000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源精制对债权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公司对王民持有的2,500万股利源精制股票享有质权,有权在债权范围内对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票的价款优先受偿。2019年2月26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判决张永侠、王民、利源精制共同偿付公司回购股票款本金、相应利息以及违约金;如张永侠、王民、利源精制未履行的给付义务,公司可以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项下张永侠提供的上市公司利源精制9,450万股股票对应的股权行使质权。上述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公司已就上述两案申请强制执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查封利源精制名下土地2处及房产44处、轮候查封张永侠及王民名下房产2处、轮候查封利源精制名下车辆16辆、轮候查封利源精制持有的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100%股权。2019年11月14日,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已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2020年1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该案件;2020年3月9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利源精制名下银行存款9,512.47元。2020年5月6日,辽源中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2020年11月5日,辽源中院裁定受理利源精制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管理人。2020年12月11日,辽源中院裁定批准利源精制重整计划;同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公司申报债权予以确认,公司已经收到现金10万元和利源精制股票70,369,489股。2022年2月1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张永侠持有的9,450万股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作价176,053,500.00元,交付公司用以抵偿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包括截至2022年1月13日的利息24,197,521.64元、本次执行费243,453.50元,剩余财产价值151,612,524.86元冲抵本金。同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王民持有的2,500万股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作价46,575,000.00元,交付公司用以抵偿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1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包括截至2022年1月13日的利息5,459,429.24元、本次执行费113,975.00元、剩余财产价值41,001,595.76元冲抵本金。2022年11月10日,张永侠持有的9,450万股利源精制股票与王民持有的2,500万股利源精制股票过户至公司账户。2022年11月15日,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已核销应计提的应收账款。
8、公司与RAASCHINA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凯吉进出口有限公司、科瑞集团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案。2016年5月3日和2017年7月2日莱士中国有限公司与公司分别签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相关交易协议书,莱士中国以其所持有的上海莱士3,183.10万股(后因上市公司进行送股,质押股票变更为5,729.58万股,于2017年6月27日部分解质押736.58万股后变更为4,993万股)股票提供质押,向公司融入资金5亿元。后该笔业务经延期购回交易日期为2018年7月3日,购回利率为年利率6.4%。HOANGKIEU(黄凯)(以下简称“黄凯”)、上海凯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凯吉”)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二者为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7月3日,该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到期,莱士中国未进行购回交易支付本金,构成违约,公司因此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莱士中国支付本金、利息和违约金;要求对莱士中国提供质押的上海莱士4,993万股股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要求黄凯、上海凯吉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8月10日,莱士中国、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黄凯、上海凯吉、科瑞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达成和解,并与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将购回交易日延至2019年1月3日,购回利率变更为12.8%,约定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加入对莱士中国本金、利息和违约金的支付;同日,科瑞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对涉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和解协议书签订后,莱士中国仅向公司偿付部分借款本金,未支付任何利息,因此构成根本违约。2019年1月28日,公司对莱士中国、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黄凯、上海凯吉、科瑞集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五被告偿还公司本金4.89亿元、利息及违约金。2020年6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2020年9月15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上海凯吉提起上诉,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收到法院送达的上诉状。2022年6月,上诉方上海凯吉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裁定书,准许上海凯吉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自上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RAASCHINA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向公司支付融资本金4.89亿元及对应利息,并支付违约金;上海凯吉进出口有限公司和科瑞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2年5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裁定受理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2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管理人邮寄的债权申报审查结论通知书,审核确认公司对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912,183,937元。2023年2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两份《民事裁定书》,确认公司对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912,183,937元,裁定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破产。2023年2月14日,公司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8月8日,公司收到执行法院划拨的上海莱士股票红利614.61万元。被执行人RAASCHINALIMITED持有的7,343.00万股上海莱士股票经一拍流拍后,公司向执行法院申请以物抵债,执行法院于8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RAASCHINALIMITED持有的734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作价530,164,600元,交付公司用以抵偿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9月1日,上述7,343.00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过户至公司账户。2023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执行法院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2023年11月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国民信托对上海凯吉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9、公司诉金龙机电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案。2017年6月14日,公司与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控股”)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金龙控股以其持有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11,628,000股股票提供质押,向公司融入资金6,690万元,购回交易日期为2018年6月13日,购回利率为年利率6.2%。2018年4月24日,金龙控股向公司部分购回并偿还本金690万元。合同到期后,金龙控股未能按约定履行其他回购义务。2018年8月3日,公司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9年5月31日,因该案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案执行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查询其不动产信息并办理查封手续。2020年3月31日,乐清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金龙控股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4月28日,执行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2020年5月27日,公司向金龙控股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2020年7月15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公司申报债权予以确认。2023年4月23日,公司收到部分破产分配款共计5,762.35万元。2023年7月28日,公司收到部分破产分配款181.97万元。2023年11月7日,破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宣告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11月8日,破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法院予以认可。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针对上述事项确认减值准备818.51万元。
10、东证融汇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违约纠纷案。东证融汇代表名下资产管理计划购买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宏图”)发行的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5宏图MTN001”)5,000万元。自2017年11月25日之后,江苏宏图再未支付利息及到期本金,构成违约。东证融汇于2019年11月4日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苏宏图支付本金5,000万元、按6%计算的利息及按照延期支付金额以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违约金。2022年4月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书,决定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期限6个月;东证融汇依法申报债权。2023年6月2日,宏图高科收到南京中院《民事裁定书》[(2022)苏01破申4号]:南京溪石于2023年5月29日向南京中院申请撤回对宏图高科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南京中院准许南京溪石撤回对宏图高科的破产重整申请。2023年11月8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案于2023年11月15日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4年1月4日,东证融汇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债券本金5,000万元;二、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债券利息300万元;三、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5,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0.21‰计算);四、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起十日内,东证融汇应向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回其持有的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5宏图MTN001,债券代码:101559055,券面总额:5,000万元),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向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注销相应数量前述债券的权利;五、驳回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633元,由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24年3月5日,东证融汇就本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件为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代资产管理计划及投资者主张权利,资产管理计划已按规定对涉诉证券进行估值调整。
11、东北证券与中国华力、丁明山、罗琼英股票质押合同纠纷案。2016年8月19日,公司与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力”)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中国华力以其持有的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提供质押,向公司融入资金,多次补充质押及赎回后,质押股数尚余966.696万股,欠款本金尚余5,937.60万元。2018年8月15日,丁明山及其配偶罗琼英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中国华力履行上述协议提供保证担保。2020年1月17日,公司向中国华力、丁明山、罗琼英提起诉讼,主张上述欠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2020年6月1日,各方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2020年7月3日,因中国华力未按照调解书约定偿还欠款,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7月5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9,666,960股股票过户至公司名下。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已核销应计提的应收账款。
12、东北证券与何巧女、唐凯股票质押合同纠纷案。2017年7月,公司与何巧女签订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何巧女以其持有的26,486,560股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10)股票提供质押,向公司融入资金2亿元。何巧女已还款5,000万元,欠款本金尚余1.5亿元。由于何巧女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自2018年12月27日起的利息,未按约定补充担保物,且到期未进行购回还款,构成违约。2020年8月,公司以何巧女及其配偶唐凯为被告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长春中院已受理本案。2021年7月16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公司融资本金1.5亿元,并自违约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2022年1月,公司根据生效判决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8月2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司接受法院委托通过二级市场处置被质押东方园林股票。截至2023年7月14日,执行法院累计处置被质押东方园林股票1,045.01万股,累计回款金额2,201.63万元。2023年10月16日至17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拍卖网对剩余被质押股票16,036,458.00股进行司法拍卖,股票一拍流拍后,2023年11月6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质押股票过户登记至东北证券公司抵偿债务40,624,470.00元。11月20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协助办理股票登记过户事宜。11月29日,上述以物抵债股票过户至公司账户。2024年1月30日,长春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3月7日,公司收到长春中院划转的案件执行款9,762,636.97元。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针对上述事项确认减值准备8,849.90万元。
13、东证融通诉丁志明股权转让纠纷案。2015年11月17日,东证融通与湖北远东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远东”)签订增资协议,约定以4,399.20万元可转债权向湖北远东进行增资;2016年,双方签订《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湖北远东向东证融通作出业绩承诺。2018年6月18日,因未实现业绩承诺,东证融通与湖北远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丁志明签订《丁志明先生回购东证融通持有远东股份股权之约定书》,约定丁志明应于2018年7月15日前回购东证融通所持全部湖北远东股份共计290万股。回购期限届满后,丁志明未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东证融通于2020年8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志明履行回购义务,向东证融通支付股权回购款及违约金共计7,988万元。2021年8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东证融通送达一审判决书,判决:一、丁志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东证融通给付股权转让款,截至2020年7月21日股权转让款为61,451,900元;二、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履行完毕后十日内,丁志明与东证融通共同配合将东证融通持有的湖北远东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248,300股股权变更登记至丁志明名下;三、驳回东证融通其他诉讼请求。2021年11月,东证融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2月30日,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决定书,决定对湖北远东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期限6个月。2022年9月25日,黄冈中院决定延长湖北远东公司预重整期间至2022年11月30日截止。因丁志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2022年9月25日,黄冈中院决定延长湖北远东公司预重整期间至2022年11月30日截止。2023年8月,东证融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将所持湖北远东公司股份过户至丁志明名下。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针对上述事项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失2,494.82万元。
14、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2017年3月2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集团”)公开发行“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7华汽01”)。2020年2月11日至2月17日,华晨集团对“17华汽01”进行了回售,并对回售债券进行转售,公司购入债券面值1亿元的“17华汽01”债券。2020年11月2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华晨集团的重整申请。2021年2月1日,公司就持有债券面值6,500万元的“17华汽01”债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2021年4月2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华晨集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公司申报的债权予以确认。2023年8月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计划》,并终止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重整程序。2024年4月2日,公司收到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的第一笔破产分配款130.89万元。2024年4月16日,公司收到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的第二笔破产分配款424.66万元。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针对上述事项确认减值准备5,387.97万元。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涉及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共计14项,公司已为上述诉讼及仲裁事项确认的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或预计负债合计41,589.04万元。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4〕6487号)
截至2023年末,公司发行的主动管理产品不存在向投资者违约无法兑付的情形;个别主动管理产品投资的债券曾在过往年度发生违约,涉及1只标的债券(15宏图MTN001),涉及本金及利息合计5300万元,公司积极采取诉讼、资产处置、签署债务清偿协议等处置措施,并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产品合同约定对违约债券的估值进行了调整计提减值;上述违约债券占产品总净值比例较小。
截至2024年4月末,公司作为被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如下:“东北证券长盈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盈4号”)由公司作为管理人于2013年发起设立,委托人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南通分行。产品设立后,委托人指令公司与吉林昊通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融集团”)签订《特定股权收益转让与回购协议》,投资3亿元用于受让昊融集团持有的800万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恩镍业”)股票收益权。后恒丰银行南通分行将“长盈4号”资产受益权转让给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化农商行”)。2017年4月,因昊融集团在“长盈4号”到期后无法按期支付回购本金和溢价款,敦化农商行以昊融集团和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判决公司以案涉800万股吉恩镍业股票被处置时价格为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敦化农商行提出执行异议申请,2023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敦化农商行的异议申请。
2021年5月,敦化农商行以公司作为“长盈4号”管理人,在该产品、募集和存续过程中未履行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导致敦化农商行遭受重大损失为由,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上述案件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决公司赔偿敦化农商行2.94亿元及相应利息。就上述案件公司提起上诉,2024年4月16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敦化农商行的起诉。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信用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4】第Z【876】号01)。
自2015年起公司投资的个别债券发生违约,目前剩余3支违约债券尚未处理完毕,减值准备计提较为充分,截至2024年3月末剩余账面价值为119.79万元,规模较小,对公司未来的盈利影响可控。
来源: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
2021-2023年及2024年1-3月,东方财富证券信用减值损失分别为2,146.54万元、-937.81万元、1,423.31万元和-390.77万元。2022年公司信用减值损失较2021年减少3,084.35万元,降幅为143.69%,主要原因为公司信用业务规模下降所致计提的减值损失转回。2023年,公司信用减值损失较2022年同期增加2,361.12万元,主要系信用业务规模与上年同期相比回升所致。2024年1-3月,公司信用减值损失较2023年同期减少1,525.16万元,降幅为134.45%,主要系两融规模下降导致减值准备计提减少。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
来源: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信用评级报告》(编号:CCXI-20242483D-01)
未决诉讼方面,截至2023年末,公司股票质押等业务存在未决诉讼事项,主要诉讼及仲裁(占公司诉讼及仲裁总额90%以上)涉及待偿还本金约为67.40亿元。
来源: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
1、东方证券诉上海郁泰登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保证人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上海郁泰登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16年9月以其持有的“保力新”(原“坚瑞沃能”)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由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1.70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公证处对郁泰登硕及阜兴实业的执行证书,2018年8月于上海二中院获执行立案。至2020年初通过法院强制执行部分回款。2020年3月,就处置质押股票不足偿付部分向保证人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保证人之诉。因主债务人郁泰登硕及阜兴实业涉及其他案件,上海金融法院对郁泰投资保证合同诉讼案延期审理。2023年6月,保证合同之诉已被指定由静安法院管辖。2023年8月,前往静安法院进行谈话并签署笔录,向法院表达希望尽快裁判。
2、东方证券诉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担保人珠海经济特区德正集团有限公司案。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起以其持有的“ST中珠”(原“中珠医疗”)股份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由珠海经济特区德正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4.61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2021年4月于上海金融法院立案。2022年2月,收到一审胜诉判决。2022年5月,被告申请上诉,上海高院于2022年9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2022年11月,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执行立案。另,担保人向上海高院申请再审。2023年1月,上海高院裁定驳回担保人的再审申请。2023年4月,质押股票在新大宗平台全部处置完成。2023年6月,公司收到执行回款。2023年8月,担保人抵押房产挂拍。2023年10月,房产一拍流拍;2023年11月,公司收到法院扣划的质押股票现金红利;同月,房产二拍流拍,之后法院发布抵押房产变卖公告,自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进行变卖。
3、东方证券诉徐炜及保证人滕瑛琪案。徐炜于2017年9月起以其持有的“R腾信1”(原“腾信股份”)股份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由滕瑛琪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4.83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2021年5月于上海金融法院立案。2022年6月,收到一审胜诉判决。2022年7月,保证人上诉。2022年8月,上海高院受理保证人上诉案,之后公司与对方签署《和解意向书》,上海高院后续裁定准予撤诉,一审判决生效。2022年9月,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执行立案。2022年11月,在上海金融法院主持下,公司与对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2022年12月,对方确认无法履约,之后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继续执行及司法拍卖的申请,同时一并申请对徐、滕两人采取限高、失信等措施。2023年6月,质押股票一拍流拍。因股票退市,需待完成转板后继续推进。2023年7月,收到法院的终本裁定,待转板完成后申请恢复执行。2023年9月,“R腾信1”股票转板完成并于9月8日上市交易,之后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递交恢复执行申请材料。2023年10月,本案恢复执行。2023年12月,收到变价质押股票的执行裁定书。
4、东方证券诉曾卓案。曾卓于2016年7月起以其持有的“新宁物流”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1.66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就已公证的交易,根据公证处对曾卓的执行证书,2021年11月于苏州市昆山区法院执行立案。2022年5月,昆山法院已向质押股票首封法院广东江门中院商请移送处置权。2022年9月,昆山法院取得质押股票处置权。2022年11月,昆山法院裁定拍卖质押股票。2022年12月,拍卖成交。2023年6-12月,法院陆续向公司发放了部分执行回款。就未公证的交易,于2021年11月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2022年1月,法院裁定拍卖质押股票,公司就拍卖所得款拥有优先受偿权。2022年5月,昆山法院立案受理针对曾卓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与上述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一并处置。
5、东方证券诉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案。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起以其持有的“中路股份”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5.99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旧版主协议项下交易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于2021年11月立案。2022年8月,收到一审胜诉判决。9月,对方上诉。10月,上海高院受理二审立案,并于11月开庭。2023年1月,上海高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2023年2月,上海金融法院执行立案。2023年6-9月,经过三次新大宗平台处置,大部分质押股票处置成交,剩余零股,公司已向法院递交抵债申请。2023年12月,收到剩余零股的抵债裁定并已完成过户,并收到法院发放的部分执行回款。新版主协议项下交易案件由上海黄浦区法院于2021年11月受理。2022年3月正式立案,11月收到一审胜诉判决。之后对方上诉,因其未缴纳上诉费并提出撤诉申请,2023年3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准许撤回上诉裁定,一审判决生效。2023年4月,黄浦法院执行立案。质押股票分两笔于2023年10月及12月挂拍,均拍卖成交,并于12月底收到两笔质押股票拍卖成交的执行回款。
6、东方证券诉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案。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起以其持有的“紫鑫3”(原“紫鑫药业”)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2.39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2022年3月于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并于2022年9月开庭。2022年11月,上海金融法院组织线上补充庭审。2023年1月,收到胜诉判决。2023年3月,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执行立案。2023年10月,确定了质押股票的评估机构。2023年12月,评估机构出具质押股票评估报告,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分拆拍卖申请书。目前尚在执行中。
7、东方证券诉新疆麦趣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担保人新疆恒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新疆麦趣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起以其持有的“麦趣尔”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由新疆恒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3.03亿元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2022年8月于上海金融法院立案,法院原定于2022年12月开庭,后因对方提交管辖权异议而取消,目前等待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做出裁定。2023年2月,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之后担保人就管辖权异议提起上诉。2023年4月,上海高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上诉。2023年5月,一审开庭。2023年7月,收到一审胜诉判决。2023年8月,对方上诉。2023年9月,上海高院二审立案。2023年11月,二审开庭,并于11月底收到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生效。2023年12月,执行立案。
8、东方证券诉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案。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起以其持有的“R大通1”(原“深大通”)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6.53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公证处对青岛亚星的执行证书,2022年8月于深圳中院执行立案。2022年10月,深圳中院作出处置裁定。2022年11月,青岛亚星提起执行异议,之后法院同意公司通过提供信用担保以继续执行。2023年1月,质押股票挂拍。2023年2月,质押股票一拍流拍。2023年6月,法院裁定对质押股票进行二拍。之后,质押股票二拍流拍。2023年7月,深圳中院做出终本裁定,后续将待转板完成后申请恢复执行。
9、东方证券诉姜剑案。姜剑于2016年6月起以其持有的“R大通1”(原“深大通”)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2.61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公证处对姜剑的执行证书,2022年9月于深圳中院执行立案。2022年11月,法院向质押股票的首封法院青岛中院商请移送处置权。2023年1月,深圳中院取得质押股票处置权。2023年12月,法院表示因质押股票尚在评估阶段无法处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作出了终本裁定。后续将待转板完成后申请恢复执行。
10、东方证券诉朱兰英案。朱兰英于2016年3月起以其持有的“R大通1”(原“深大通”)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3.46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公证处对朱兰英的执行证书,2022年9月于深圳中院执行立案。2023年1月,青岛市南法院首封质押股票部分的处置权完成移送。2023年2月获悉,浦东法院首封的股票因首封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暂时无法移送。2023年11月,法院表示因质押股票尚在评估阶段无法处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作出了终本裁定。后续将待转板完成后申请恢复执行。
11、东方证券诉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及保证人任永青案。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起以其持有的“顾地科技”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由任永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2.15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2022年11月于上海金融法院立案。2023年2月,一审开庭。2023年5月,收到一审胜诉判决。之后保证人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7月上海高院二审立案。2023年9月,保证人向上海高院递交了延长审限申请。11月底,保证人向上海高院申请撤诉。12月,收到上海高院二审裁定书,裁定准许保证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目前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2、东方证券诉李宗松案(保证人之诉)。债务人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起以其持有的“必康3”(原“必康股份”)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由李宗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1.99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2023年6月于西安中院立案。2023年11月,开庭审理。目前等待法院判决。
13、东方证券诉李宗松案(保证人之诉)。债务人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起以其持有的“必康3”(原“必康股份”)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由李宗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0.86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2023年6月于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并于2023年10月开庭。2023年12月,收到一审胜诉判决,之后上海金融法院向李宗松及陕西北度公告送达一审判决,公告期30天。
13、东方证券诉南通琦艺投资有限公司案。南通琦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起以其持有的“R环球1”(原“商赢环球”)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2.56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公证处对南通琦艺的执行证书,2023年12月于上海金融法院执行立案。
14、东方证券诉江苏彩浩投资有限公司案。江苏彩浩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起以其持有的“R环球1”(原“商赢环球”)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待偿还本金2.67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公证处对江苏彩浩的执行证书,2023年12月于上海金融法院执行立案。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2016年,光大浸辉联合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暴风(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群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等设立了上海浸鑫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的方式收购境外MP&Silva Holding S.A.65%的股权,光大浸辉担任浸鑫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光大资本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签署了由光大资本盖章的差额补足,约定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不能实现退出时,由光大资本承担相应的差额补足义务。2019年2月25日,浸鑫基金投资期限届满到期,未能按原计划实现退出。从而使得基金面临较大风险。涉及利益相关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恒祥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嘉兴招源涌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分别向光大资本和光大浸辉提出诉讼,根据相关诉讼、仲裁的最新进展及目前所获得的信息,并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累计确认预计负债人民币5.28亿元(2022年12月31日:人民币52.84亿元)。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2021年末,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规模较年初减少26.22%,主要为股票质押回购规模减少。2022年末,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规模较年初减少28.90%,主要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规模减少。2023年末,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规模较年初增加168.23%,主要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模大幅上升。2024年3月末,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规模较年初减少68.27%,主要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模大幅减少。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4〕7764号)
2021-2023年,国投证券信用业务收入持续减少,年均复合下降16.68%;2023年,信用业务收入同比下降8.08%,主要系受市场利率下行影响,融资融券业务收入有所下降,以及公司压降股票质押业务规模致使其利息收入下降所致。2021-2023年末,公司信用业务余额先减少、后持平。其中,融资融券业务规模波动减少,年均复合下降4.54%;股票质押式回购规模持续压降,年均复合下降31.92%,公司约定购回业务规模很小。2021-2023年末,公司信用业务杠杆率持续下降,分别为123.06%、97.52%和95.10%,仍属较高水平。截至2024年3月末,公司信用业务余额较上年末下降5.54%,主要系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规模均有所减少所致。2024年1-3月,信用交易业务收入同比下降3.24%,主要系信用业务规模减少所致。违约项目方面,截至2024年3月末,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涉及违约的项目余额合计2.40亿元,针对上述风险项目共计提减值准备2.39亿元,计提比例很高;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涉及违约的项目共计1笔,涉及融资余额共0.53亿元,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信用业务受市场行情波动影响较大,且市场及信用风险事件多发,信用业务资产存在一定的减值风险。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
来源: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发行稿)。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存在的重大未决诉讼共计4项,均在公开平台予以披露。以上重大未决诉讼均为公司的资产,不涉及预计负债,公司均已采取提请诉讼和仲裁等方式追回欠款,并按照财务规则及时提取减值损失。
1、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022年1月20日,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国元证券对山东胜通享有83,279,563.23元债权,其他被告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2年1月24日,法院受理本案。2022年2月17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本案定于2022年3月9日开庭审理。2022年3月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本案被告胜通集团已被东营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根据司法解释,应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裁定驳回国元证券的起诉。2022年3月9日,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2022年7月25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指令青岛市中院审理,2023年3月14日,本案开庭审理。涉诉金额:8,327.96万元。一审审理中。
2、国元证券诉李广元、李广胜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2023年10月底,公司就与李广元、李广胜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起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向公司支付回购本金、利息、罚息等,起诉金额暂合计189,258,122.53元。2023年11月1日,收到合肥中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截止到2024年3月31日,本案尚未开庭。涉诉金额:18,925.81万元。仲裁审理中。
3、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国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元证券合伙协议纠纷:2024年1月10日,公司收到合肥市蜀山人民法院应诉材料,原告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就资管计划合伙协议(元惠28号),诉安徽国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要求公司返还投资款项54,469,681.10元、与安徽国厚共同承担亏损额4,571,274.67元,律师费10,000元及诉讼费等,本案标的金额共计73,344,398.3元。2024年6月4日,本案开庭审理。涉诉金额:7,334.44万元。诉前阶段
4、国元证券诉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债券业务纠纷:2024年2月24日,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交线上立案,申请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赔偿因“16富贵01”债券实质违约所造成的损失62,314,274.87元。2024年3月11日,上海贸仲正式立案受理,并发送受理通知书等文件。涉诉金额:6,231.43万元。诉前阶段。
国元证券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富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城改紫元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4年,公司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农保”)、安徽富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吉典当”)与合肥城改紫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城改”)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委托其进行合肥滨湖紫园大厦建设工程施工。2017年2月28日,合肥城改、本公司、国元农保及富吉典及合肥城改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签订《合肥滨湖紫园大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该工程项目发包给中建八局。2021年9月1日,中建八局对合肥城改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因延期开工导致材料价格上涨及人工费上涨造成的损失43,079,784.63元(其中材料费39,209,459.33元、人工费3,870,325.30元);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鉴定费用、财产保全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等申请人因办理本案实际发生的费用。2021年9月10日,中建八局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变更仲裁请求。将原仲裁请求变更为: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下款项:因延期开工导致材料价格上涨及人工费上涨造成的损失43,079,784.63元(其中材料费39,209,459.33元、人工费3,870,325.30元);因开工后工期延长造成的损失34,720,628.83元;变更签证价款14,572,289.38元;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鉴定费用、财产保全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等申请人因办理本案实际发生的费用。2021年9月13日,公司及国元农保、富吉典当申请作为上述案件被申请人加入该仲裁案件直接行使权利,公司承担本案标的责任的12.5%。2021年10月22日,合肥仲裁委员会通知公司应裁。2021年12月12日,本案在合肥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开庭审理。2022年2月27日,本案在合肥仲裁委员会第二次开庭审理,建设单位、代建方与施工单位中建八局就滨湖紫园大厦项目合同中的解约终止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撤销、施工许可证的注销等事项,在办理前述事项后,双方就中建八局未施工的工程量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了工程量核对和现场交割,同时滨湖紫园大厦项目重新启动招标。2023年4月22日,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合肥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等待下次开庭通知。
来源: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信用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4】第Z【987】号01)
受二级市场震荡影响,国元证券部分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出现违约,公司通过与融资人协商还款、司法诉讼等方式处置违约项目,并按照预期回收情况计提减值准备,近年来违约客户数量和违约余额持续下降。截至2024年3月末,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违约客户数量为1个,本金余额合计2.50亿元,已计提减值准备2.56亿元(包含利息)。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
2023年末,南京证券其他债权投资中第一阶段的损失准备余额为1,295.81万元,对应的账面价值为2,412,390.66万元;第二阶段的损失准备余额为0.00万元,对应的账面价值为0.00万元;第三阶段的损失准备余额为9,993.25万元,对应的账面价值为0.00万元。
来源: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信用评级报告》
2021-2023年,南京证券分别计提信用减值损失0.53亿元、-0.09亿元和0.07亿元。其中,2022年,受益于公司前期两融业务的风险化解,减值转回0.09亿元。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度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用评级报告》(编号:CCXI-20240906M-01)
近年来,西部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发生的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1)质押股票“乐视网”172024年度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用评级报告(证券代码:300104.SZ)向贾跃亭等人融出资金本金10.19亿元。贾跃亭等人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协议到期后,未履行约定赎回股票,构成违约,西部证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8年11月向陕西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贾跃亭方面于2019年10月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重整,2020年12月,法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质押股票“*ST信威”(证券代码:600485.SH)向王靖等融出资金本金5.00亿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已于2019年9月18日对此案做出民事裁定,并于同年9月20日开始强制执行。2020年6月,北京一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截至2023年6月末,西部证券对违约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及债券逆回购业务共计提减值准备15.48亿元。
未决诉讼方面,根据西部证券披露的2023半年度报告,截至2023年8月23日,西部证券为被诉讼对象的涉诉事项共2项,包括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深圳前海科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仲裁案件,涉诉金额分别为145.28万元和1,951.00万元。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四期)募集说明书。
中安科部分投资者因证券虚假陈述造成相关投资损失的民事赔偿事宜,分别向上海金融法院对中安科及其董事、子公司中安消技术和招商证券等中介机构提起诉讼,要求中安科赔偿损失及承担诉讼费用,并要求中安消技术、中安科董事等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1年5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示范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判令公司对中安科需要向案涉2名投资者支付的损失合计22.8万元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因中安科注册地址于2021年12月变更至武汉市,该系列后续案件的管辖法院变更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截至2024年3月27日,除示范案件2名投资者外,公司共收到上海金融法院转来的6,369名投资者的起诉材料及应诉通知。上海金融法院已就6,339名投资者(含示范案件2名投资者)所涉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或裁定,判决判令公司就中安科需向投资者支付的损失89,370.34万元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1,685名投资者的起诉材料及应诉通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1,670投资者所涉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或裁定,判决判令公司就中安科需向投资者支付的损失25,657.41万元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四期)信用评级报告》(编号:CCXI-20242572D-01)
截至2023年末,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担保物公允价值合计2,200.90亿元,融出资金减值准备余额2.90亿元(含应计利息减值准备),同比有所增加。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方面,截至2023年末,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待回购金额(含资管计划出资业务)和股票质押式回购待回购金额(自有资金)同比均有不同幅度增长;整体履约保障比例(含资管计划出资业务)和整体履约保障比例(自有资金)分别为211.31%和254.93%;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担保物公允价值合计472.39亿元,减值准备余额10.03亿元,同比有所增加。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二期)信用评级报告》(编号:CCXI-20242437D-01)
截至2023年末,因未决诉讼而形成的预计负债余额为0.77亿元,涉及金额较小,预期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财务影响。
来源: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
截至2023年末,中信建投证券因未决诉讼而形成的预计负债余额为7,685.40万元。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
来源: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涉及重大未决诉讼(仲裁)如下:
1、广东粤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2020年12月,发行人子公司粤财担保因与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众安后勤集团有限公司、达孜赛勒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亲和源老年俱乐部有限公司、刘绍喜、王少侬(以下合称“被告”)的追偿权纠纷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偿还粤财担保代偿款、代偿款利息及违约金等,诉讼标的总额为21,300万元。案件受理后,粤财担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价值21,395.85万元的财产。2021年5月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基本支持粤财担保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粤财担保向广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目前仍在执行拍卖过程中。
2、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侵权责任纠纷案。2018年8月,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21年6月10日追加南粤银行长沙分行为被告,并于2021年6月18日变更诉讼请求,主要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垫付票款6亿元人民币,及迟收利息合计2.57亿元人民币,以及4亿元票款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迟延利息,2亿元票款自2017年12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迟延利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在游训策、蒋勇平、湖南宝泰丰蔬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正和果蔬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磐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10%范围内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承担赔偿责任。南粤银行长沙分行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1)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初45号民事裁定;(2)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起诉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3)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初45号民事判决;(4)本案发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23年4月10日开庭审理,2023年11月29日再次开庭,于2024年5月作出重审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南粤银行长沙分行对该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在游训策等被告不能清偿部分的5%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南粤银行长沙分行对该一审判决不服,已依法提起上诉。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来源: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募集说明书。
截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并表范围内子公司存续的重大涉诉案件共计18件,诉讼标的总额为207,955.44万元。所有重大涉诉案件均与发行人日常业务经营有关,系发行人日常经营过程中的常见争议,属于发行人以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来,若发行人所涉重大涉诉败诉,可能会对平安租赁的正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
信达投资有限公司(1)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信达投资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4〕4748号)
截至2024年3月底,公司存在重大未决诉讼1起。2017年4月,信达投资通过增资及受让股权方式投资入股北京德利迅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迅达”),但时任德利迅达实际控制人李强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履行回购义务。2021年1月5日,信达投资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依法判令李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合计金额6.42亿元)并支付逾期办理股权质押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若干。2021年3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李强价值6.42亿元的财产。2022年5月,法院向公司送达一审判决书,判决李强向公司应付未付回购价款为7.29亿元。2023年5月,公司代理律师在线向北京市一中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本执行案件已获得立案,目前法院正在核查李强及其配偶财产情况,暂无实质性进展。
裁判文书网等公开信息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57649号
原告: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梁*
案由: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9-05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案号:(2024)浙0523民初3349号
原告: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新绿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法院: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16
杭州仲裁委员会受理的(2024)杭仲01字第955号申请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博科思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博科思)关于合同纠纷一案,因博科思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副本、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须在线浏览)、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格式)、答辩书(格式)、仲裁风险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送达回证等应裁文书。
刊登日期:2024-08-0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民终11755号
上诉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9-09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
案号:(2024)沪74民初312号
原告: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金融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09
案号:(2024)沪74民初313号
原告: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金融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09
案号:(2024)沪74民初311号
原告: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金融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09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民终183号
原告:吕彦东,朱建舟,颜静刚,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姜毅,王晓强,武刚,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1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无锡文旅一期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王迎燕、徐晶、潘乃云、王勇、王少飞、柴明良、蒋青云、张洪发、赵湘、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周连碧、赵珊、钱仁勇解除股份认购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3)苏02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
刊登日期:2024-08-06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陈**、曹**、韩**、姜**、蒋**、李**、李**、马**、孟**、潘**、汪*、肖*与被告王迎燕、徐晶、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钱仁勇、吴运娣、季斌、周芳蓉、惠峰、龙俊、石成华、江仁利、陈晓龙、俞啸军、许中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03民初5772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
刊登日期:2024-08-05
案号:(2024)沪0115民初72699号
原告:上海石领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11
案号:(2024)沪0109民初3280号
原告:庞*
被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浪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浪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9-04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受理(2024)桂0103民初11042号原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康、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
刊登日期:2024-08-0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范**诉被告上海钜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钜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磁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冯华伟,嘉兴云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奇信志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3)沪0115民初75465号民事判决书。
刊登日期:2024-08-0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
案号:(2024)沪74民初184号
原告:金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吴声资产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张瀛、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丰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上海市金融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16
案号:(2024)辽0283民初28号
原告:大连恒巍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丰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30
案号:(2024)苏0105民初3929号
原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肖**
案由:合同纠纷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21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54542号
原告:周*
被告: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1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原告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戴自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304民初40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728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28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73584.8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负担。
刊登日期:2024-08-06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40684号
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自营分公司
被告:郭胜北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9-02 13:4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案号:(2024)苏05民初256号
原告:李*
被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众华会计师事务所,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08
案号:(2024)沪0104民初12962号
原告:盛**
被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溪北路证券营业部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13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北京金融法院受理原告宋*、迟*与被告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卜*岸、王*亨、唐*军、刘*雪、叶*、于*潭、贺*、卫*川、石*志、施*峰、李*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中天国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京74民初2259号。现依法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2024-08-05
领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4)川0184民初422号
原告:成都兴蜀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领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21
上海源地金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04民初8095号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源地金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14
无锡向阳丙申投资企业(有限合伙)(1)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23)苏02民初603号无锡市崇安旧城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岭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岭岑科技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尹洪卫、古钰瑭、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食科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向阳丙申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相关材料。
刊登日期:2024-08-08
喆颢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1)
三亚奥美安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喆颢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原告岳峰与被告三亚奥美安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喆颢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郭曼虹退伙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0271民初5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岳峰于2022年8月26日自被告三亚奥美安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退伙;二、被告三亚奥美安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喆颢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岳峰将原告岳峰持有的被告三亚奥美安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财产份额变更登记至第三人郭曼虹名下;三、驳回原告岳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2元(原告岳峰已预交),由原告岳峰负担722元,由被告喆颢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崖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02-04
浙江瑞丰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4)苏0105民初9165号
原告:徐*
被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瑞丰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9-24
珠海市横琴天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4)粤01民终16681号
上诉人:俞**
被上诉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横琴天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强
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8-16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
案号:(2024)沪0106民初7396号
原告:朱**
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8-12
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2)
案号:(2022)京0101行审507号
案由:行政复议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持]
被执行人: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不支持]
裁判日期:2022-04-02
案号:(2022)京04民特230号
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驳回]
被申请人:北京新致君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2022-06-13
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3)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上海象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钱*,第三人北京中保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天朗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志恒专勤资产管理(北京)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2024-08-05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上海象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任*奇、第三人北京中保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天朗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志恒专勤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任*奇、北京中保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天朗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2024-08-05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庆*与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2024-07-09
案由:抵押权纠纷
当事人: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庆*
刊登日期:2024-07-09
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案号:(2024)吉0113执1365号
执行标的(元):212,953.00
执行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7-01
案号:(2024)苏07民终3568号
上诉人:天津霖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高*
案由:劳动争议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5-31
案号:(2024)川0106民初4793号
原告:李*
被告: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第三人: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5-31
案号:(2024)苏0213民初901号
原告:九龙仓(无锡)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3-18
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
薛**与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的案件
案号:(2021)京0105民初76840号等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等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