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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辽宁证监局公告,对辽宁百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丰医药”)及其时任董事长马平、董事会秘书刘欢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此次监管措施主要针对公司未及时披露其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及总经理姜雪峰涉及的多项法律诉讼及强制措施情况。
据辽宁证监局公告,姜雪峰自2023年3月起,先后因涉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虚开发票等罪名被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及逮捕措施,并于同年12月被司法机关提起公诉。辽宁百丰虽在后续补发了相关公告,但未能及时、准确地向市场披露这一重大信息,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91号)的相关规定。
辽宁证监局指出,辽宁百丰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原则,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市场的透明度。同时,时任董事长马平及董事会秘书刘欢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未能勤勉地履行职责,未能在第一时间将上述重大事项告知公众,同样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基于此,辽宁证监局决定对辽宁百丰及马平、刘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此举旨在提醒所有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高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披露,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辽宁证监局强调,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以此为鉴,深刻反思并认真整改,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理性投资,防范风险。
据公开信息显示,辽宁百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08月0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马平,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精神药品第二类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药品开发;医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医疗器械销售等。